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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具体执行--[医师资格考试]

2007-04-07 23:0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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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出台,曾一度给我及全国的原中医个体行医人员带来希望,我不知全国各省市县是怎么具体执行和理解的!也一度从各地传来好消息:原中医行医人员有国家学历的就考试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相关资格(02年10月31日年后入学的各类成人学历除外),没有学历的就报师承或确有专长类的!那是不是如此呢?07年4月2日云南省考区招开07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会议,之年我于4月5日到我市卫生局询问师承或确有专长类考试情况。却发现中医执业医师考试依然是我一生的痛,现就市卫生局人员的解释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说明质疑如下: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市局报名考试相关人员说:有学历的就能考试,没有学历的就不能考试。师承或确有专长类的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师承或确有专长认定证书才能报名,没有的就不能报名。事实上是连学历的都不一定能报名如02年10月31日年后入学的各类成人高等毕业证,没有学历的就根本不可能有机会报名了。

我是医师法颁布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人员,2000年考了中医助理医师并合格,当时因有一中专毕业证就报了241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助理医师,但之后我报名中医执业医师时又不认可我的241了说我的学历是不认可的!那我不是具有规定学历的就让我报名考试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吧!可市局人员说:“我市、我地区没有一个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我们没有这权利认定,上面没有这么说,我也不知道有这权利认定。”(事实上法律规定是有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考试办法〉第18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考试办法〉中师承考核认定:省厅是这样解释的:

1, 只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才能进行师承考核认定。

2, 〈师承和确有专长考试办法〉第16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事实上云南省从99年到07年只举行过一次师承人员的考核招收,而且是在省级以上医院进行的,数量上也不多!既然只举行过一次就不存在每年进行一次了!

3, 我曾就师承考核问题咨询过省卫生厅中医处相关人员,答复说“我省目前暂不对社会医个体医或私人进行师承考核认定,我省目前只招收过一批省级以上医院工作的师承考核人员。”

4, 师承考核必须是在国家医院工作的并且经两厅一处备案,即省卫生厅人事厅和卫生厅中医处备案。

三,〈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确有专长考核认定:第三章:第18,19,20,21,22,23,24条。

关于对确有专长的考核,办法第18条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我市局人员说,我们没有这权利认定,确有专长和师承一样都必须要省级以上部门才能进行认定。我们市除医师法前有两家认定过(一新平的一澄江的)外,目前没有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人员,我们没有这权利认定,也不知道,上面也没有这么说!

〈师承和确专长考试办法〉中第19条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第23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举行一次。 因为“没有和也不进行这个认定 ”这几条法律就无从说起,成为根本不可能的了!

四,〈06医师资格考试〉第十条:19986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市卫生局相关人员是这样解释的:医师法颁布前取得具有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报名考试中医类执业医师的,同样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师承或确专长考核认定证书,没有的也不能报名考试。

从以上市局卫生人员对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考试的解释来看,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医师考试对个体医或私人来说,将是梦想罢了!因为除了有师承和确有专长助理医师(00年考的)能考试之外,其他的想考该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是不可能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将成为一种供梦想者梦想罢了,法律是摆在这里了,可下面的不认可也不进行相关考核或者说不对社会医个体或私人学徒开放,甚至说“不知道或我们没有这权利进行考核!”一切成为空谈!就因我考过241具有规定学历的。我将永远是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而我们手中的中医助理资格证将成为什么都不是的白纸!没有什么意义,随之而后的是淘汰或者是自然死亡!人生的价值展示了我们行医一辈子都将是无资格无证人员,法律健全了我们却死亡和慢性自弑了!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学历或学力证明;(五)指导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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