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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5-12-29 10:5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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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原卫生部于2009年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2011年扩大试点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实际,下发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医〔2012〕79号),同时印发了《广西医师多点执业(主动受聘型)试点实施方案》。当时医师多点执业分为技术协作型和主动受聘型,前者采取备案管理,后者采取注册管理。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手续需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同意。

(二)近几年来,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过程中,举办培训班进行政策解读,积极宣传,主动服务,努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不理想,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注册的医师很少,特别是主动受聘型更少。主要原因是:

一是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不愿医师外出。原因是由于医院多为自收自支单位,医院之间存在利益竞争,二、三级医院客观存在保护主义,担心自己的专家多点执业后分流了患者,多点执业积极性不高。

二是城市大医院不断扩张造成其医师本身在原单位的工作就很繁忙,医师分身乏术。

三是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缺乏,使二、三级医院的医师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都没有二、三级医院医师的执业科目,也限制了二、三级医院医师向基层医疗机构的流动。

(三)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提出:“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2014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委部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四)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必要性

1、在当前医疗体制下,公立医院医师属单位人,受人事制度约束。原出台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或多点执业注册手续时,都需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同意并盖章,很难有效实施。

2、有利于推动医疗资源的纵向流动,促使医疗服务重心下移。与中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我区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与结构失衡、优质资源匮乏与配置不合理的状况更为突出,特别是我区优质医疗资源过多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城市,且过多地集中在几个大型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三地,而基层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薄弱。有必要通过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共享优质医疗资源,尽快充实基层医师队伍和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水平。

3、有利于加快推动我区社会资本办医,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4、有利于规范医师执业。虽然国家对医师外出会诊、手术出台了有关规定,但在现实中存在部分医师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等多点执业行为,有必要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变无序为有序,使医师依法多点执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亮点

在起草中,我们认真分析当前制约医师多点执业、优质医疗资源合理纵向流动的瓶颈问题,采取“宽准入、严监管”的办法,简化相关手续,鼓励医师依法多点执业。

(一)简化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的手续。由原来的两种方式(即技术协作型多点执业备案制和主动受聘型多点执业注册制)改为一种(即多点执业注册制)。也就是将技术协作型多点执业原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管理方式,改为不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所在医疗机构自行管理;原主动受聘型多点执业注册制仍然保留。而且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只要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定劳务协议,就可以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医师执行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参加对口支援、进修、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或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间执业,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间执业,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签订帮扶、托管或技术合作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等,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降低医师多点执业门槛。取消办理多点执业手续需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同意并盖章。放宽申请多点执业的条件,申请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可放宽到初级职称执业医师;申请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的,可放宽到初级职称执业助理医师。

(三)严格医师多点执业监督管理。严格医师自律,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四管齐下”。

一是医师严格自律。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时必须承诺:

1.保证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人事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不因多点执业影响正常医疗工作。

2.合理安排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如受到任何处罚、处分或按规定不能继续多点执业时,将立即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医师在按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并向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方可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给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管理提供抓手)。

二是多点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在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时,应当综合其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多点执业医师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多点执业注册。

三是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管理,提供相应的诊疗条件,合理安排诊疗时间,防止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不得将多点执业医师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纳入医疗收费,或通过其他方式转嫁给患者而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四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指导,密切协作,及时相互通报多点执业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在门户网站公告。

三、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须具备的条件

《办法》第九条规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注册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临床、口腔或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

(二)具有与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应的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职称”),并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申请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可放宽到初级职称执业医师;申请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的,可放宽到初级职称执业助理医师。

(三)身体健康,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按规定完成医师定期考核,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不担任公立医院(含妇幼保健院)院级领导职务。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注册的一致,并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执业范围涉及的二级诊疗科目专业和其他从业资质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条件但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未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临床类别医师,申请到设立并登记有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点执业的,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申请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的临床类别医师,可增加注册预防保健专业或一般医疗服务专业。增加注册的前述专业只作为其相应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不作为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

四、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可向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与其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劳务协议;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六)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符合放宽职称条件的除外);

(七)申请人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完成定期考核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内有记录的除外);

(八)申请人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还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或取得的全科医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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