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

切换栏目
当前位置:医学教育网  > 信息综合 > 医学网论坛 > 正文 RSS | 地图 | 最新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

2005-10-11 09:2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44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二、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 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 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 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凡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准核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卫生部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下一年推荐的或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和拟授学分、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讲课人简况以及收费标准等,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五、 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由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卫生部批准。

  六、 卫生部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卫科教发第24号)同时废止。

  九、 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新闻
退出
会 搜
特别推荐
医学教育网医学书店
  • 名师编写
  • 凝聚要点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网络课堂
40多类,1000多门辅导课程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mededit@cdeledu.com

电话:010-8231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