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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依法对其给予处分的机关是

2007-05-08 17:2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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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A.卫生行政部门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中医药管理部门

答案:
A
解析:

答复:本题选A。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6个月以上2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以上二法,医生收取回扣,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

  1. 处分。即由违法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 收违法所得。

  3.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即有关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者原有的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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