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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韶关市护士证书核发审批事项转移至行业学会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3-09-12 15:08 韶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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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有关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省编委《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粤机编〔2012〕2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项目(第一批)》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有关规定,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审批事项转移至行业协会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492)的有关要求,经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相关工作转移至市护理学会和各县(市)护理学会承接,为确保护士注册工作顺利转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护士注册职能转移工作,主动与当地护理学会联系,2014年6月30前务必成立护理学会并承接护士注册职能转移工作,签订职能转移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进度和安排,确保职能转移相关工作能“转得出、接得稳”。

二、承接护士注册职能转移工作的市级及各县(市)护理学会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行业学会。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成立护理学会的县(市)可先委托市护理学会承接相关工作。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县(市)的护士注册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提交市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

三、在护士注册职能转移过渡时期,市辖三区护士注册工作由市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统一受理发证,由护理学会负责审批具体事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

四、“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职能转移所需经费应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启动经费。职能转移后审批机构变更为承接护士注册工作的护理学会。

五、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强化监管责任,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实。

六、2013年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仍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由市护理学会审批后注册、发证。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医政科、市护理学会反馈。

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人:卢冬玲,联系电话:8774734

护理学会联系人:黄碧珍,联系电话:6913524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8877843

韶关市卫生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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