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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张店区2014护士执业注册通知

2014-10-29 17:27 张店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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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区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4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淄博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淄卫办字〔2014〕120号)要求,我局定于12月份集中进行护士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同《规程》相关规定。

(二)注册流程

(1)单位初审(11月17日至28日)。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所在单位初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2)区卫生行政部门复核(12月1日至10日)。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区卫生局医政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尚未录入信息的,经审核通过后由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录入信息。

(3)市卫生计生委审核(12月11日至20日)。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注册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打印《护士执业证书》。

(4)注册工作结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到区卫生局领取注册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对象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同《规程》相关规定。

(二)注册流程

(1)单位初审(12月1日至5日)。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区卫生行政部门复核(12月8日至12日)。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区卫生局医政科,区卫生局医政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市卫生计生委审核(12月15日至19日)。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延续注册材料报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时间及有效期,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4)注册工作结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到区卫生局领取延续注册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执业注册护士的资格审核、健康体检及信息入录等工作。

(二)各单位在材料审核时应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及专业学习中临床实习证明等资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和真实性。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执业护士拟聘用证明》等相关表格由各医疗卫生机构从淄博卫生网(www.zbws.gov.cn)医政科专栏“表格下载”或淄博卫生人才网(www.wsrc.gov.cn)护士注册专栏下载或张店区卫生局网站“办事指南”专栏中《淄博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附件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以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联系人:于琳琳

联系电话:2126207

张店区卫生局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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