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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3-05-29 08:5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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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术语和定义

2.1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2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标签

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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