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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卫生年部月日
【实施日期】卫生年部月日
【正  文】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2.中药、西药人员: 3.护理人员:

4.其它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第九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职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部备案),并会同当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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