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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79年02月23日
【实施日期】1979年02月23日
【正  文】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haryukauo 发表于 2013-04-08 11:01:51 内容:


好的。懂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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