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社局、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陕价费发[2018]41号)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了一级建造师等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现将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单位:元/人·科
以上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收费标准同日废止。请各市(区)人社局、厅属有关执收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工作,确保考试考务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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