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他权力□公共服务 |
事项属性 |
√承诺件□即办件□转报件□联办件(可多选) |
办理主体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部门 |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地点 |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程序 |
环节 |
□收件(仅限并联审批牵头部门选择) √受理 √承办□审查□决定
□收费 √办结 √送达(可多选)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岗位职能 |
责任人 |
手机号 |
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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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 |
窗口 |
窗口工作人员 |
62999890 |
承办 |
8 |
窗口 |
窗口工作人员 |
62999875 |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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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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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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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1 |
窗口 |
窗口工作人员 |
62999795 |
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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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窗口工作人员 |
62999890 |
行使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受理条件 |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能在职在岗执业。 |
申报材料 |
请执业药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用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填写首次注册申请信息。注册申请提交成功后,打印标注有“申请号”的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申请表一式2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打印),并贴好照片。
执业单位需在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中如实说明该执业药师是否有违法、犯罪等行为的记录,是否患有精神类的疾病,是否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能否从事执业药师工作等相关情况。执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照片)。
3、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委托书》原件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执业药师本人近期彩色标准证件照片1张(白底,2寸)。用铅笔在照片背面写明执业药师姓名。
5、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6、非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当年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提供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当年起,至本次注册申请的上一年度的,完整的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记录原件、复印件。学分记录复印件和网上打印的学分记录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7、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8、证明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执业的相关文件(如劳动合同或劳务聘用合同等的原件、复印件。执业药师本人是申请执业的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注意事项:
1、“执业单位公章”必须与申请表中的“执业单位名称”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文件”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号码一致。
3、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必须与提供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标注的执业类别和证书号码一致。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是指资格证书的“编号”(红色印刷字),而不是“管理号”。
5、在安徽省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学分问题的咨询电话:0551-63710076,0551-63710079
6、在安徽省报考的执业药师,修改个人信息、重置密码等的咨询电话:0551-6371007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0551-62999795 |
监督电话 |
0551-62999292 |
常见问题解答 |
(可不填) |
外网办理链接 |
(可不填)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可不附) |
特别程序 |
有:□无:√ |
特别程序类型:□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其他 (填写具体名称)
特别程序时限:
特别程序所在环节: |
服务表格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后打印申请表) |
联合审批 |
有:□无:√ |
涉及部门及项目: |
审批结论名称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结论种类 |
√证照□批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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