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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加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从旧《医师法》的两项报告义务增加为六项:“(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医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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