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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的复位标准

2013-02-01 13:4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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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剖复位:骨折段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的解剖关系,对位(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和对线(两骨折段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时,称解剖复位。

(2)功能复位:经复位后,两骨折段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功能复位的标准是:

1)骨折部位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

2)缩短移位在成人下肢骨折不超过lcm;儿童若无骨骺损伤,下肢缩短在2cm以内,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可自行矫正。

3)成角移位:下肢骨折轻微地向前或向后成角,与关节活动方向一致,日后可在骨痂改造期内自行矫正。向侧方成角移位,与关节活动方向垂直,日后不能矫正,必须完全复位。否则关节内、外侧负重不平衡,易引起创伤性关节炎。上肢骨折要求也不一致,肱骨干稍有畸形,对功能影响不大;前臂双骨折则要求对位、对线均好,否则影响前臂旋转功能。

4)长骨干横形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达l/3左右,干骺端骨折至少应对位3/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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