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11666
APP下载
扫一扫,立即下载
医学教育网APP下载

开发者:北京正保医教科技有限公司

苹果版本:8.6.4

安卓版本:8.6.4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

正保医学教育网执业药师_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热门资讯,实时推送
med66_yaoshi
正保医学教育网执业药师_微信视频号
官方视频号
免费直播,订阅提醒
微信扫码即可关注
正保医学教育网执业药师考试知指导老师
考试指导老师
备考规划,专属指导
微信扫码添加老师
正保医学教育网_官方抖音号
官方抖音号
分享更多药考日常
抖音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医学教育网 > 执业药师考试 > 政策解析

【山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6-03-12 15:5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字体:

6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药监规〔2025〕8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相关单位:

《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24日


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破立并举、改革创新”的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山东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执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建立健全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相关制度;

(三)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组织指导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的招标、遴选工作;

(四)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

(五)组织制定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制度并实施;

(六)组织检查继续教育机构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动态监测评价,引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协助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内容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课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为指导。

第九条  公需科目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第十条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一)专业知识:涵盖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中医学)知识、药物治疗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法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

(二)专业技能:涵盖临床思维能力、处方调剂能力、药学咨询能力、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能力、药物治疗管理能力、药物治疗评价能力、采集与分析信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发展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实践技能课程应利用实操演示、动画、直播互动等多种形式,加强药学服务案例学习,强化执业药师的实训培养,提升培训实效性,全面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术讲座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

(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二)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

(三)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

(四)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

(五)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职责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

(六)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包括面授、网授、远程培训等的多种方式进行,应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鼓励执业药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机构要求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一般应是其三定方案、法人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内容),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备完成继续教育施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三)拥有与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课程研发团队,应聘请具有丰富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实践经验、理论水平较高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组成专家队伍。

(四)严格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机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具备专业的客服人员,提供畅通的客户服务,通过在线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服务等方式,及时回应解决执业药师的合理诉求。

(六)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具有开展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具备集合在线视频学习、在线考试赋分、移动端学习等功能的培训服务系统支撑;学习平台应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网络培训系统应具备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具备防快进、防挂课、防替课、防替考、在线学时认定等功能。

(七)自觉接受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八)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影响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认真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且具有药品管理、临床医学或药学服务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应涵盖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和使用等多个领域,药学实践类课程师资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或药学服务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药品企业、医院等单位合作,鼓励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建设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训基地,共同加强执业药师实践技能培训,培养高层次、骨干执业药师。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学时认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继续教育机构等信息。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明确授课时数的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每天按4学时计算,不足1天(含1天)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协会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参照前款折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二)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折算为90学时。

(四)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为10学时。

(五)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六)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七)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八)参加省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

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未按时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可直接授予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报省药监局;执业药师参加其他方式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后,应当在当年提交材料报省药监局进行认定。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省药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业药师对于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和问题应及时作出反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每年分别向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工作自评报告。省药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监测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有用人单位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拒绝整改,或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不再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执业药师用人单位是指配备执业药师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药品调配等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山东省原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业药师题库

学员讨论(0
  • 距2026执业药师考试还有?
执业药师公众号
关注考试动态
发布考情动态
考试复习指导
免费1V1咨询考试条件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 辅导课程
2024中医医师入学摸底测试解析

张钰琪老师 2024-02-27 19:25--21:00

回看
2024医考报名后如何安排复习时间

张钰琪老师 2024-01-30 19:25--21:00

回看
2026年备考方案,供你选!
精品题库
  • 密题库会员
  • 题库小程序
  • 医考爱打卡
 执业药师密题库会员
多维练习模式
仿真模拟实战
专业解析+答疑
智能学习工具
原价:¥39-79
复购¥31.2-63.2
查看详情
 执业药师正保医学题库
正保医学题库

· 每日一练 巩固提升

· 仿真试卷 实战演练

· 组队刷题 互相激励

查看 更多免费题库
 执业药师医考爱打卡
医考爱打卡

· 每天一个知识点

· 配套精选练习题

· 随时记录打卡心情

查看 更多免费题库
图书/资料
  • 精品图书
  • 免费资料
  • · 考点回顾
  • · 考情分析
  • · 备考建议
  • · 思维导图
  • · 基础测评
  • · 高频考点
立即领取
学习社区
  • 备考交流
  • 微信
  • 视频号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共同进步!
寻找学习搭子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