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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守医师管理相关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四)为保障带教质量,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未出师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前由指导老师拟带教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的意见函。合同书公证后三个月内送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或变更专业相同的指导老师的,应更新办理公证合同书,并将合同书送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或变更指导老师的医疗机构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延续计算。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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