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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

2009-09-17 08:5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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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保健该部分应注意一些用语的提法之间的区别,即婚前保健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往往易混淆,前者---服务,涉及范围更广;后者---医学检查只是服务内容之一。

  1.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1)卫生指导---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医学检查---对双方可能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

  1)严重遗传病----指因遗传因素,可能全部或部分致后代丧失生活能力,且后代再现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医学检查结果的证明和处理;

  1)出具检查证明:是否发现传染期的指定传染病、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不易生育的严重遗传病、医学上认为不易生育的其他疾病。

  2)结果处理:说明情况、提出防治意见及相关措施:暂缓结婚的情形----指定传染病的传染期、有关精神病的发病期;不易生育的情形----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可结婚但应长期避孕或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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