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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医师协会神经调控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05-24 10:5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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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医师协会神经调控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为“中国医师协会神经调控专业委员会”,英文全称为:Chinese Neuromodulation Society,简称:CNMS.

第二条 本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科研人员及神经调控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卫生部批准、民政部备案[民社登〔2010〕第3662号]隶属于中国医师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本专业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本专业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为国内和国际业界人士提供一个专业的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促进中国神经调控事业的进步并推动世界神经调控事业的发展,造福于广大罹病患者。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国医师协会的章程并以此为指导制定本会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会对各地方分会及亚专业委员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本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会依法接受卫生部医学|教育网整理、民政部和中国医师协会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一棵松50号北京三博脑科医院1号楼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本行业会员和本行业会员单位服务;开展各类相关学术活动,如举办学术会议、开设学习培训班等;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创办杂志报刊;促进神经调控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二)开展与国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本行业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科学发展的建议,更好地调动和发挥本行业医师的积极性。

(四)依法维护本行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本行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本会会员以及本会工作人员;对违反本行业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本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六)承接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中国医师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管理办法”。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从事与神经调控事业相关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药界学会或协会工作者、科研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 对我国神经调控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 对我国神经调控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团体或个人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或个人会员,履行的职责同大陆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经中国医师协会审核批准。

(四)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本会召开的年会参会费用按会员价优惠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免收审稿费。

(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按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三)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参加本会年会及活动且不理睬学会的书面劝告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有权决议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 选举和罢免委员。

(二) 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参选资格

(一) 委员候选人应是履行本会会员职责且年满两年的个人会员(第一届委员例外)。

(二) 从事神经调控相关工作且取得成就的专业人士。

(三) 对我国神经调控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为本会名誉委员。

(四) 对我国神经调控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为本会荣誉委员。

(五)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团体或个人可经选举成为本会的特邀委员,履行的职责同大陆委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产生流程

(一) 由单位、他人或本人推荐至候选委员推荐库。

(二) 提交常委会议讨论,获通过后进入下一届候选委员名单(第一届例外)

(三) 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其执行机构委员会表决通过

(四) 提交中国医师协会审批

(五) 颁发委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权力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和常务委员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年会、论坛、研讨会等。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各工作组的工作计划。

(十)制订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十一)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

(二)当选委员均为会员,同时履行会员职责。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积极参与并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学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视情况而定,如遇特殊原因,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每次出席委员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委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代表本人履行委员权利和义务,缺席及代参加在三年内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不得参选下一届委员。

第二十八条 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地点视情况而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会议纪要报中国医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应每次出席常务委员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代表本人履行常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缺席及代参加每年不得多于两次且两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委员资格且不得参选下一届常务委员。

第三十二条 设总干事一名,从常务委员中产生, 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当选的委员由中国医师协会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的换届

委员会的换届工作,遵照中国医师协会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及常务委员会议。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 处理其它重要事宜。

第三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完成各自负责的学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总干事一名,总干事在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其它二级机构和其它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九条 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由常委会推荐并经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由中国医师协会颁发聘书。如年龄未到六十岁者,可隔届竞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条 授予本会卸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为本会终身名誉委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会是在中国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但按医师协会要求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管理统一纳入中国医师协会的财务管理,本会账目单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入、使用情况需每年上报本会常委会审议通过;本会领导人变更或换届,须在本会的部门负责人、专管人员监督下三十日内办理相关财务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包括本会开展与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人才培训、出版刊物、举办会议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经费的支出:

(一)必须用于本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兼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年会

(一) 学会年度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委会决定举办时间、地点及议题等具体事项。

(二)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年会无法按期召开,应提前征得中国医师协会同意。

第四十八条 其它会议

其它会议由常委会决定举办时间、地点及议题。

第四十九条 会议通知

(一)有关年度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以及内容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九十天交给所有会议成员,并在会议前十至四十天之内再次通知各会员。

(二)有关专门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以及目的的书面通知应提前十至四十天天寄送给有关会员。

(三)关于年度会议的公开告示和邀请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条 投票和法定人数

(一)投票:成员投票资格将由总干事在年度会议前决定。总干事将制定在年度会议上有投票权的成员名单,并且由此确定法定人数,分发印制的选举票。

(二)法定人数:按管理办法,年度会议上出席和有权投票的人员人数必须满足会员选举要求。

(三)禁止他人代选。

第五十一条 会议和日程安排

(一)议程:

1.常务委员会提前三个月确定年度会议和其它专门会议议程。

2.任何会员如果希望在会议上提出新的议题,必须至少在会员会议前六十天将该议题上报给总干事,以便于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将其加入议程。

3.不包括在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会员会议议程内的议题,只有在会员会议上在至少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被加入议程。

(二)年度会议的项目必须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应报中国医师协会批准,由秘书处起草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在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核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遵照中国医师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将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医师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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