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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2016-04-29 16:4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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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loproct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CCA.

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是以注册的肛肠执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员为主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肛肠医师依法行医,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维护肛肠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肛肠医师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指导各地方医师协会相应二级机构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医师协会的领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2号中日友好医院内。

第七条 本会网站名称为中国肛肠协会网,网址:www.gcx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全国的肛肠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倡导以德为本,依法行医。

(二)实行本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业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本行业医师资格,监督检查本行业医师的执业情况,并逐步开展肛肠科专科医师的准入工作。

(三) 积极开展肛肠科临床实践的研究,规范医疗实践。

(四) 研究维护医师合法权益的理论和实践,对肛肠科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所遭受的权益损害个案提供有关援助。

(五) 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系统性的专业培训,对肛肠医师进行医学终身教育,努力提高专业医师的业务水平;

(六)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为广大患者服务;

(七) 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八) 每年举办一届高水平、高规格的专业学术年会,加强我国肛肠科医师与国内外同行、专家之间的交流,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九)调查并了解本行业的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肛肠医师的积极性;

(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和网站,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十一) 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肛肠科医师。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资格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中国医师协会章程》和本会有关管理规定;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从事肛肠专业的医务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目前已取得相关资格,未从事肛肠专业希望未来从事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或考核合格后亦可加入;

(四) 信誉良好、执业规范具有独立肛肠专科的医院或肛肠医院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 荣誉会员 为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肛肠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费用可享受优惠;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医疗援助和法律援助等;

(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 获得本会官方网站免费宣传的机会;

(七) 获得参加本会年度“中国肛肠医师奖”评选资格;

(八) 享受本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九) 单位会员将获得由本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并授权准予挂牌,牌匾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优先获得协会的援助、优先参加协会的活动,费用享受特别优惠或完全免除;获得协会官方网站的重点介绍;

(十)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医师协会和本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个人会员为每人每年100元人民币,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1万元人民币,荣誉会员免收会费。首次办理个人会员加收每证20元工本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全委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本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总会批准备案,自即日起执行。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会长、副会长、常委、总干事、委员和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事务机构为执行委员会,由常委以上人员担任,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5~7人。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五)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

(五) 推选或聘任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及常委会;

(三)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及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六) 对会议决议外一般事务有决策权。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及常委会决定;

(四)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本会会员;

(二) 从事本专业技术、管理、教育等工作,有较高学术水平,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三)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的肛肠科主任或专科医院的院长;

(五) 对本会给予较大支持或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领导,每企业限1名,所占委员总数比例不超过10%;

(六) 同时具备前四款或第五款者可申请委员资格,成绩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 委员候选人产生

(一) 具备委员条件;

(二) 第一届委员候选人由协会发起专家推荐、地方医师协会推荐或自荐产生;

(三) 新委员需由两名以上委员推荐、地方医师协会推荐、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产生;

(四) 委员候选人填写委员推荐表盖单位章后报本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委员产生

(一) 第一届委员不通过选举,在经过本会筹备委员会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由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对委员资格审查确认后报协会行政办公会通过;

(二) 在候选人基础上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选举

(一) 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得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当选;

(二) 由全体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委,常委候选人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提名,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得票超过半数当选;

(三) 由常务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提名,到会常委必须达到全体常委总人数的2/3以上,得票超过半数当选;

(四) 总干事应由常务委员以上职务人员担任,由会长、副会长提名,常委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条 当选的委员由协会审批后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其它协会、学会相应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副会长(含)以上职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本会工作,由会长或常委会推荐总干事或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主持工作并报协会备案。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经本会常委会推荐报协会审批后增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和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

(一) 中间主题图案由汉字篆书“肛”、“肠”两字经过艺术处理而成。在对两字经过加减法分割重组,共用偏旁,使线条简与繁、动与静、扩张与内敛中得到平衡与和谐;

(二) 主体图案由地球的经纬线围绕,寓意放眼国际,为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和管理;

(三) 下方的橄榄枝喻和平与持续发展,同时使整个标志沉稳中透出灵性;

(四) 墨绿色显稳重、端庄;

(五) 上、下方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七章 本管理规定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的修改,须经全委会及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报中国医师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委会及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医学|教育网整理、中国医师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民政部和中国医师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经2006年10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中国医师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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