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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市卫生局机构职能

2009-03-27 15:3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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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督办检查、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对外交流和外事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管理和安排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监督市直卫生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对全市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的配置实行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卫生统计和劳资统计;按规定做好有关卫生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三)医政科教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疗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程序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进行审批和年审,抓好基层医疗网络建设,并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和协调工作;负责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负责受理市级医疗广告的申报审查;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医学教育学改革,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实施科技兴医和医学科技管理,组织协调省、市级重点医学科研项目的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推动医学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答,抓好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卫生自学考试管理等工作。

  (四)卫生监督科

  负责作市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计划,检查、督促、指导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按程序依法审批卫生许可证;查处卫生违法案件;负责调查处理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及卫生行政复议等。

  (五)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防疫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疫组织工作规范的实施;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咨询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

  拟订地方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生殖健康服务的实施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中医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国家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中医行业技术标准,制订中医行业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卫生站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业务建设;对辖区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指导农村基层中医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医外事工作,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

  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八)人事科(与党委办、监察室合署)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卫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组织开展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资、干部教育统计,知识分子和卫生专家管理,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人员调配、人事任免、干部考核,人才交流,人事档案管理;负责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市直卫生系统武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和工青妇工作。

  (九)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政策、措施和议案;协调处理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保留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与医政科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直单位干部医疗保健的日常工作。

  保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维持现有工作程序和独立核算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全市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效果评价,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鼠、蚊、蝇、蟑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工作。

  主要职责

  肇庆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落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和执业人员准入制度,对全市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医护质量监控工作。

  (三)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

  (四)制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制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有关卫生审查认证工作。

  (七)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疗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抓好医学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医药科技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八)拟订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保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全民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执行党的中医政策,落实发展现化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以及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

  (十一)监督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划,开展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卫生服务行为,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十三)负责干部保健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调整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关职能调整如下: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管理职能交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市卫生局。

  (二)划入的职能

  由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教村编写、专业技术培训、科研成果及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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