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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师协会章程

2015-12-16 10:4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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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MDA.

第二条 陕西省医师协会是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师和医学工作者的纽带;是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广大医师和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医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对全省各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卫生厅,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莲湖路112号省卫生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医学|教育网整理,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职业医师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开展与国内外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培养、推荐、评选优秀医师,表彰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开展医学技术决策的咨询、论证,提出临床医疗工作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本会会员中从事本专科主治医师工作5年以上,经过专科医师培训,经各专科委员会考核认证者或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职称者,可申请专科会员;

(五)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学术带头作用,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资深会员;

(六)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与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可申请单位会员;

(七)对我省医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医学专家、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为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关系,作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审核;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为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必要时可增补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0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并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并协调其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兼职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须报省民政厅批准,不另订章程,不具法人资格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三十九条 本会暂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7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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