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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学会章程

2015-11-11 14:44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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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HeiLongjiang province`s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HLJMA.

第二条 黑龙江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接受卫生厅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122号;邮政编码1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端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大力开展医学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八、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九、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十、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十一、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二、组织我省开展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开展我省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者。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信,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资格者。

三、团体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四、名誉会员著名的外籍外省医学专家,赞助本会工作对我省医学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对促进我省的医学交流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所在市地医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并报省医学会备案。团体会员由单位向省医学会申请,经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上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相关学术期刊或在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2、义务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四、名誉会员

1、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出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和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下级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选;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医药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黑龙江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对外交往时,提前向省医学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使用中华医学会黑龙江分会的名称)。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医学会为本会的地方组织,其名称冠以地市名称。市地辖区、县,如具有一定数量会员且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也可以成立地方医学会。地方医学会的建立,需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医学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以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科协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查,经其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民政厅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徽同中华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省科协、省卫生厅,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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