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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学会章程

2015-12-11 14:53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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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Medicine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MSHUB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省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5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接受委托开展以下工作: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承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六)加强与其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会员中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九)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 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获得主治医师、编辑、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⑵获得医学硕士以上学位者;

⑶高等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疗、预防、计划生育、教学、科研、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工作3年者,或虽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⑷凡与医学研究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市、州医学会审核,由本届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医学|教育网整理;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 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医学|教育网整理。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交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理事会成员若因故需要调整、增补、更换,由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从医学界有重要影响或卸任会长推举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医学|教育网整理,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湖北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市(州)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或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医学|教育网整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设、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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