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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医学会章程

2015-04-22 18:43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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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丽江市医学会。

第二条丽江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丽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和医学管理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社会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全市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为会员、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服务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四条本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医战略,紧紧围绕国家、全省和全市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丽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丽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日常工作由学会办公室负责,学会办公室是丽江市卫生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

第六条会址设在古城区玉福路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做好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和论文汇编。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单位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六、开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七、开展医学卫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学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八、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和医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医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一、专科分会和专业学组的业务按《专科分会和专业学组管理办法》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一、个人会员: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药、护、技、预防、保健工作,获得医、药、护、技、士以上职称者。

二、团体会员单位:凡与本会业务有关,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的国营、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依法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常务理事会审批。团体会员单位入会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市外有关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的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二、团体会员单位

(一)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筹办各类学术活动;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的有关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普及咨询服务;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4、按期交纳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

5、团体会员单位若要退会,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退会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局批准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办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指导各区、县医学会和专科分会工作;

十二、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十八条第二、四款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丽江市民政局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预防医学专科分会、护理学专科分会和11个专业学组。

第三十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数、职位、单位级别等按政府编委部门下达的文件执行。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为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每年在100元—15000元范围内核定交纳。具体标准根据单位的级别和单位职工人数核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或聘请有资质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给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丽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行政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丽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月20日第八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丽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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