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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章程

2015-04-14 16:4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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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

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Medical Associa

缩写为:IMMA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区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区人民的健康服务医学|教育网整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区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蒙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10号楼邮政编码:01005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区内外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及有关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和论证、医学决策论证、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提出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指导盟市医学会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审核后批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入会,发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各专科分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医学|教育网整理;

(4)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医学论文汇编发表论文和参加论文评选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每人每年30元;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每年3000~5000元;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及签发,会员跨地区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专科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医学|教育网整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批新建专科分会;

八、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1—2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则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经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按照《内蒙古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自治区医学会、专科分会、各盟市医学会和自治区级医疗机构民主协商推选。

第三十条、专科分会每届任期四年,如延期一年仍不能换届,本专科分会的第一副主任委员有权组织换届和领导本专科分会的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有关部门、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本会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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