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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章程

2015-11-30 16:5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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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医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SMA.

第二条 上海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维护人类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应用和普及、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促进中西医团结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卫生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623号,邮政编码200040,网址http://www.shsma.org.cn.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鼓励和组织会员及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医学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医学|教育网整理,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和临床技术的评价评审与论证工作,制定诊疗技术规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开展医疗服务标准的制(修)定及宣传推广工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主办上海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专科委员会和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

(十二)办好医学图书馆,采集国内外医学图书期刊,为会员提供医学图书情报、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十四)开展职业道德及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出版刊物、继续教育、医疗服务标准制定、技术鉴定、论证和评审、科技咨询及医学图书情报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和专科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中级技术职称者;

2、非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科学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的学历及职称,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等相关专业的管理及管理研究人员;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第3项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名誉会员

外籍(海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者,并对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城市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和专科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

(二)资深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提名,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聘任。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

(四)名誉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批准并发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和专科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有关国际活动及会议;

5、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和专科会员的权利外,有以下另享权利:

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交会费;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免费取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和本会主办的相关杂志。

(三)单位会员

1、优先派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2、免费取得《上海医学》、《上海市医学会会讯》等资料;

3、可请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医学|教育网整理;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科技培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5、可优惠申办本会图书馆集体借书证;

6、单位内的个人会员会费优惠;

7、可对本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和专科会员

1、遵守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社会公益活动和咨询活动;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时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除履行以上个人会员的义务外,尚有参与本会对国家或本市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义务。

(三)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资源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可声明退会。严重违反章程者,应劝其退会。受刑事处罚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科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医学|教育网整理,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视情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设副会长若干人,专职副会长一人,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理事会通过。专职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会及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因工作隶属需要而选任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工作变动后,应相应卸任;因以上原因而需替补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决定并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

以下情况可推荐为名誉会长:

(一)卸任会长;

(二)现任中华医学会副会长;

(三)其他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推荐。

卸任副会长中德高望重、学术上有杰出贡献、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应予表彰并可推荐为顾问。以上名誉会长、顾问,均由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任期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止。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医学|教育网整理;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上海市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7.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35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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