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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会章程

2015-04-14 17:5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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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医学会,对外称:中华医学会云南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Yunnan Branch,缩写为CMAYB。

第二条 云南省医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云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团结全省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素质的提高,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卫生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和全省各个时期的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quot;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华医学会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和会员证,会址设在昆明市人民西路2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书籍、论文汇编、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上岗培训以及其他与各类医学科技人员专业水平或资格认定有关的培训、考试工作,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 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科研课题研究,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中华医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兴办为学会宗旨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经济实体;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及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会员、专科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类会员的入会条件:

1.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资格)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4)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担任专科分会委员者。

3.荣誉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从事本专业学科40年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荣誉会员的义务者。

4.名誉会员

外籍(海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省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5.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会员、专科会员经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秘书长批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 理事会授权由会员管理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会员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科会员

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对本专科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2)优先参加本专科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3)优先取得本专科分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2.义务

(1)执行本专科分会决定;

(2)参加本专科分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3)按期交纳专科会员会费。

三.荣誉会员

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荣誉会员资格;

(2)离、退休后可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学术活动;

(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和本会主办的学术杂志;

(4)免费取得本会和有关专科分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等。

2.义务

(1)参与对省内外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

(2)交纳荣誉会员会费。

四.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推选名誉会长;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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