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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2003-10-10 16:0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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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新的医学模式转变和现代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试行)办法》、《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及《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参照《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全市人民健康服务。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实行全行业管理。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联合成立焦作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医学、护理和预防医学等管理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焦作市医学会。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2、制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创建与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审核;

  3、负责全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核;

  4、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医学、护理(含“师”级)、医学、医技、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等卫生技术工作人员。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未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者,需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护士等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

  (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登记、管理和申报。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方法,鼓励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项医学教育活动。

  三、内容与形式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以现代医学科技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知识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继续教育按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执行。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应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采用研讨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新技术操作演示会、技术操作比赛等形式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按照《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有目的、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应授予学分。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班,可视为继续教育活动,经考试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授予、登记与管理

  (一)学分分类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2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1〕20号)规定,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和Ⅱ类按《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分规定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会数不得低于2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以上所获Ⅰ、Ⅱ类互相替代。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张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具体要求按《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分登记

  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采取本单位初审登记、报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登记的管理制度。

  1、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2、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性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报市继续教育委员会登记审核。

  3、每年8月底前,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对我市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的登记审核工作。

  五、监督评估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卫生局将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责任目标,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市卫生局每年要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与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参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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