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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9-07-21 19:3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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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预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我区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市卫生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任务安排我区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为李沧区中心医院和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医院,李沧区中心医院承担全区医师考核工作,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医院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另外,区妇幼保健所由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负责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日期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于2006年12月1日以前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并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我区于2008年10月15日起全面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于12月1日——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考核工作的前期准备1、各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考核条件的医师行为记录档案(记录时间从2006年10月15日开始),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及时记录医师行为来作为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2、依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各相关机构做好执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提前进行考核医师的人员归类、申请、审批工作。3、考核机构制订详细的考核方案,并于考核前十五天内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考核方式及程序1、考核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以医师行为记录档案为依据),考核机构复核。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2、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以上三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其他医师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一般程序考核,在第十九条业务水平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范围内(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该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测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完善考核后期工作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和医师行为记录档案放置在一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结果评定;充分利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进行医师考核的全程录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1、定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考核制度,逐步实现医师定期考核的制度化、常规化,确实体现考核目的,让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发现不足,避免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3、要将医师定期考核与自身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把考核中的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评定两项内容分别与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直接挂钩(《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将于近期下发),避免环节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考核的权威性。4、各单位要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使用和管理,将其与医师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等紧密结合。5、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指定的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核实,发现并核实机构及考核机构出现《实施细则》第六章中的相关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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