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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开展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2016-06-16 15:4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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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由医学教育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各县(市)、区(局)卫生计生局(科),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市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每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2015年度学分审验时限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按照统一的excel表格填报(汇总表中各项目填写齐全)。

四、学分审验机构

各县(市)区(局)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省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科教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并将审验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技教育科备案。

五、学分审验程序

(一)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学分登记册》上,并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各审验机构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在其《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并将年度审验结果(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于5月3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技教育科备案(邮箱地址:ycswsjkjk@163.com)。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各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并为做好2016年度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做好准备。

(二)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附件:2015年度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

伊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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