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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学会章程

2015-10-30 11:3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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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HMA.

第二条 湖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本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湖南省卫生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在对外交往和跨省区及全国性学术活动中,使用中华医学会湖南分会名称和印鉴。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Hunan Branch.缩写为CMAHB.

第七条 本会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邮编:4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活动和医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的纵向联合与协作。

二、编辑主办《中国医师杂志》、《国际泌尿系统杂志》、《医学临床研究》、《临床小儿外科杂志》杂志等医学学术类期刊;组织编写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图书、医学信息及制作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参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等医学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及成果的评价评审和奖励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疗器械和医药科技技术展览,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中青年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宣传、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学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类。

第十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医药卫生机构或社团的管理人员。

(二) 高级会员

1、是本会的普通个人会员;

2、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的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

(三) 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1、本省各市州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或专业委员会审核,报本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高级会员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或专业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由本会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员要求加入本会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

(一) 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免费获得本专业的学术会议信息。享有退会的自由。

(二) 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高级会员

(一)权利

1、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可优先被推选为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委员的权利。可优先推荐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

2、优先推荐为相关专业的全国委员、国家级专家库成员,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专业奖项。

(二)义务

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对湖南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参加本会承担的医学鉴定、医学科技成果评审评奖等工作,以及参加科普宣传、义诊等公益性活动。

三、名誉会员

(一)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二)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湖南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 单位会员

(一)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二)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及国际有关学术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满65岁者原则上不再提名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医学|教育网整理;

三、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湖南省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有关单位或团体按本会相关规定推荐,经民主协商,报本会批准后经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中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秘书由主任委员会提名,经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湖南省医学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市州医学会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对市州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卫生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拨款;

四、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有关部门资助和基金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医学|教育网整理,须在十五日内报请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厅审查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湖南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24”。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湖南省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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