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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学会章程

2015-04-20 11:3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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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莆田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Puti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PTM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四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技能,发扬求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莆田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莆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住所:莆田市胜利北街128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科普宣传、参与评审和推广医学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行政机关委托,为我市卫生事业的具体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科研、学术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的意识;

(五)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的建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继续医学教育、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4、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院的会员,符合以上3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单位(含部队、大专院校、厂矿职工医院)、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生产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由其负责人或联络秘书与本会联系。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会和省医学会组织的国内外会议;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6、优先在本会期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产生省医学会理事、专科分会委员及本会的理事、专科分会委员;

3、可以成为本会专科分会(二级学会)的挂靠单位;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活动;

5、定期免费取得本会赠送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汇编等。

6、接受委托,承办本会在各地召开的学术会议或举办的培训班;

7、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会章,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等业务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每年按期按标准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或单位会员退会,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单位会员证。会员或单位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以后如需重新入会,应补齐退会期间的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和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程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任职条件参照以上一、二、四、五、六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不同的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莆田市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订章程,专科分会由单位会员负责推荐委员,经民主协商组成。新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8周岁,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专科分会民主协调推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正式聘任,每届任期五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最多只能连任一届,隔届可以再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据本会工作需要,设一名执行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会长中确定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副会长受会长直接领导,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三)负责协调秘书处工作,组织落实会长和理事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执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发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莆田市医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都应按会章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医学|教育网整理。

(二)交纳会费标准: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元;单位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至3000元,其中副会长单位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理事单位1000元。

(三)交纳会费的时间:从申请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及团体会员之日起计算,会员每5年交纳一次会费,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四)会员因出差、进修等未按时缴纳会费者,要按标准在当年内补交、无故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第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第六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于2008年10月18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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