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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总则

2015-11-30 16:5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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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医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SMA.

第二条 上海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教育网整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维护人类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应用和普及、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促进中西医团结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卫生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623号,邮政编码200040,网址http://www.shsm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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