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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学会章程

2016-02-23 16:3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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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医学会

英文:SHIJIAZHUANG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SJZMA

第二条 石家庄市医学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医学科学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

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国医疗事业,发展医学科学努力奋斗,为促进人民健康,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石家庄市卫生局,接受石家庄市社团办的指导和登记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4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进行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

三、 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四、 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 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六、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市医学工作者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的活动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医学|教育网整理;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负责组织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查、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领导单位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直辖市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单位或团体的捐赠;

四、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费;

五、其它合法收。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赞赏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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