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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09-03-16 16:2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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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心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全中心的继续教育工作,中心办公室、人事科具体负责全中心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继教工作,各科室明确一名继续教育管理员。

  2、中心及各科室鼓励和积极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从时间、学习条件上予以保证。

  3、依据省政府令及省职改办、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将继续医学教育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挂钩,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凡拒绝参加继教或未完成继教学习任务的,人保科不得为其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继续医学教育完成的具体要求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最低学分为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Ⅱ类学分中,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案例讨论每年不得超过10学分,自学笔记每年不得超过5学分。

  5、继续医学教育讲课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九月底以前,业务科室必须每年申报1—2项市级以上继教项目,内容要符合“三性”(适用性、新颖性、推广性)、“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适应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需要。

  6、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时间为每年12月份。要求将本人在本年度取得的Ⅰ、Ⅱ类学分证明及相关材料,由本科继教管理员统一交中心办公室审核确认、登记、归档,并经市继教办验证,合格者记入本人继教档案。

  7、各科室组织开展的业务学习、讲座等单位管理项目活动,应有计划、实施和记录,记录资料应详细、完整,专人负责管理。记录资料于年底交中心办公室,作为Ⅱ类学分填报依据。

  8、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奖惩制度,年终对科室完成的情况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抽查和评比,评比结果列入中心对科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与年度评比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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