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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细则(试行)

2007-12-29 10:3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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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

  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及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间。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间。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000字。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一般的专业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不得授予Ⅰ类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授予

  1、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以下简称远程Ⅱ类学分)活动的管理,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通知》(皖继委〔200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远程Ⅱ类学分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Ⅰ、Ⅱ类学分。参加人员将有关学习成绩单或支农、进修等证明、考核材料交所在单位。

  四、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登记和存档。每年的学分登记工作,应于下一年的2月份前完成。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实行继续医学教育智能化管理的单位可为电子档案),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和岗位是否相关,参加省、市级继教项目及本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有无听课笔记,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等,并将审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学分类别、学分数及年度学分完成情况,在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上进行登记和存档。

  3、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初审,确定当年所取得的学分完成情况。

  4、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进修证、成绩单、单位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单等原始材料,或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智能化管理的进展需要,在市辖区内或本单位统一使用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信息卡。

  5、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单位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单,继续医学教育电子信息卡,内容应包括学员姓名、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

  6、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况,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该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的有效凭证,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各单位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况时,应登记在证书的“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学习科目××××、Ⅰ类学分××分、Ⅱ类学分××分”。

  8、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完成每年的学分登记工作后,应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学分审核与验证

  1、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人事部门负责验证。

  2、验证部门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上由单位登记、签章的年度学分情况,按照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况。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具体日期由验证部门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局商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职能主管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卫生技术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申报聘任、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3、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

  4、省级、市级继教项目的申报内容应符合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省级继教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前,市级继教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

  5、各县(市、区)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验证时需报送滁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非卫生类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卫中秘〔2007〕452号)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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